現行勞工退休金制度乃係課個別雇主提供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之責任,而國民年金屬於國家保障國民老年年生活之社會保險制度,兩者本質、立意均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依據大法官578號解釋文,憲法並未限制國家僅能以社會保險的方式以達保護勞工之目的;再者,由於人口老化、出生率急遽下降之社會情勢,為兼顧現制勞工既有權益保障與雇主給付能力、企業經營成本等整體社會條件之衡平,乃參酌各國退休金制度,推動以個人帳戶為中心之退休金制度。
又該文指出政府有操控大額勞退基金之虞,實與事實不符。蓋新制勞退制度,如基金運用之收益不佳已責由政府補足至二年期定存利率;且基金之運用將委由專業機構代為操作,不至發生該文所陳之弊。
同時,勞退改制對於日雇工、計時工、定期契約工、或是受僱於人力派遣公司之派遣工等勞動者,於當前舊制退休要件必須立基於受僱同一雇主滿一定年限而無法享有雇主提供之退休金的情況下,因改為可攜式方式,將可大幅獲得改善,絕非該文所言漠視弱勢勞動者之舉,反而是更積極的保障所有勞動者權益。
至於新舊制銜接問題方面,已賦予勞工可自由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之權利。由於退休金須於勞工退休要件成立時,雇主方有給付之責,倘若斷然要求雇主於新制實施時一律結清勞工於舊制之年資,不但違反「法律不溯既往」與「信賴保護」的法理原則,更因侵犯雇主財產權而有違憲之虞。
其他請參考:
http://www.evta.gov.tw/cla/cla.htm
http://www.php5.idv.tw/blog/jacch/modules.php?act=article&do=show&id=53